(2015)朝执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明华、王春伟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明华,王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工农大路1055号。法定代表人王闻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李明华,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王春伟,女,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3788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李明华、王春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明华、王春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明华、王春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明华所有的,座落于净月开发区,建筑面积:304.3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李明华所有的,座落于净月开发区,建筑面积:304.39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继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