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闽清至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陈铭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闽清至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铭锋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690号原告福建省闽清至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法定代表人陈祥风,总经理。被告陈铭锋,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闽清至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铭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闽清至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闽清至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闽清至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本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