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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康夫标与单守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夫标,单守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586号原告:康夫标,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邓睿,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守祥,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李良,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夫标诉被告单守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夫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2元,减半收取178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慧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