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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5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漆小红与唐代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小红,唐代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5922号原告漆小红,男,1980年9月27日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大英县。被告唐代强,男,1986年8月16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8栋14层1、2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左利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2F-3F、12F-13F、29F-31F。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小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在受理原告漆小红与被告唐代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漆小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漆小红起诉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银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