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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霍金富与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霍金富。委托代理人王立东,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晓红,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街。法定代表人刘维宏,该公司经理。原告霍金富与被告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金富诉称,2011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居间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介绍给甲方承建唐山市唐海县建设路中段“唐海铂瑞公馆”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约14万平方米,每平方米暂按1300元计算,以实际工程量结算,按本项目与建设单位结算总价款的0.5%进行结算。”现该工程项目已完工,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居间费用91万元,但被告实际支付了86万元,尚欠5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未果,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霍金富起诉要求被告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其居间费用,但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详细及有效的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霍金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代理审判员石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赵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