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民一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何国强诉余江县益昌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492号原告何国强,男。委托代理人张快华,余江县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江县益昌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海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强诉被告余江县益昌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9元减半收取484.5元由原告何国强负担。审 判 长 吴芹芹代理审判员 徐水菊代理审判员 夏细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