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吕桂梅诉被告王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桂梅,王小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原 告 吕 桂 梅 诉 被 告 王 小 文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3127号原告:吕桂梅。被告:王小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桂梅诉被告王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桂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长 白长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树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