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354号原告孙某某,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某乡,现居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原龙驹寨镇)某社区,居民。被告周某,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