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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开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744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海双,河北冀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石磊审 判 员  王晓洁人民陪审员  陈淑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娇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