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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郑春丽与郑剑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春丽,郑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93号申请人:郑春丽。委托代理人:吴家海,系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勇,系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郑剑锋。申请人郑春丽因与被申请人郑剑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郑剑锋名下的位于茂名市茂南区xxx路xxx号大院x号xxx房(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xxxx号)一套。申请人郑春丽提供梁德林名下的位于茂名市xxx街xx号大院x号xxx房(证号:粤房地证字第xxxx号,面积:197.72㎡)一套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春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郑剑锋名下的位于茂名市茂南区xxx路xxx号大院x号xxx房(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xxxx号)一套。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二、查封担保人梁德林名下的位于茂名市xxx街xx号大院x号xxx房(证号:粤房地证字第xxxx号,面积:197.72㎡)一套。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以上财产查封的时间以冻结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查封的时间为准,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查封,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长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