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成都坤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袁正春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坤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罗家村7组。法定代表人汤振碧,经理。被执行人袁正春,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5)梓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正春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工程款3214.74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35元;(三)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袁正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的存款3299.74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成都坤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成都坤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对该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梓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