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巴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苏某某,女,生于1973年6月15日,藏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巴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15日,藏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