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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巴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苏某某,女,生于1973年6月15日,藏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巴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15日,藏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