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519号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庄能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波,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少华,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现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