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6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璇与天津市美阁美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璇,天津市美阁美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143号原告王璇,无职业。被告天津市美阁美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保利国际广场2号楼1607。法定代表人王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璇与被告天津市美阁美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璇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贺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