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夏敏与上海长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敏,上海长海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851号原告夏敏,女,200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法定代理人崔荣梅,女,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委托代理人刘晔,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长海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从昕,院长。委托代理人束学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敏诉被告上海长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敏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颜如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