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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延芳与被执行人刘桂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芳,刘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刘延芳,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延川县人。被执行人刘桂梅,女,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农民。申请人刘延芳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4)延川民初字第0001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刘延芳与刘桂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32000.27元及迟延履行金,申请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刘桂梅一次性支付刘延芳房屋占有使用费、电费共计30000元,剩余部分及迟延履行金申请人刘延芳自愿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4)延川民初字第00017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代理审判员  殷小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