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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吕杰犯受贿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杰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36号罪犯吕杰,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西昌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研员、正处级。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1)江法刑初字第539号刑事判决,认定吕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退缴的受贿所得4万元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吕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军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垫江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钟俊强、兰红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吕杰在获得减刑后,继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且受贿犯罪所得赃款14万元已全部退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心平审判员  龚海南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思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