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运盐民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兰某某、兰某与邢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兰某,邢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509号原告:兰某某,女,195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兰某,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邢某某,男,现年3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兰某与被告邢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某某、兰某负担。审判员  孙世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