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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一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曹海与张占才、宋金粉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张占才,宋金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一初字第488号原告曹海,男,1975年生,汉族,工人,。被告张占才,男,1971年生,汉族,农民。被告宋金粉,女,1973年生,汉族,工人,住卢氏县农场。原告曹海与被告张占才、宋金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曹海不能提供被告张占才的准确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占才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张占才的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庆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