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一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曹海与张占才、宋金粉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张占才,宋金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一初字第488号原告曹海,男,1975年生,汉族,工人,。被告张占才,男,1971年生,汉族,农民。被告宋金粉,女,1973年生,汉族,工人,住卢氏县农场。原告曹海与被告张占才、宋金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曹海不能提供被告张占才的准确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占才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张占才的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庆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