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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金波与彭先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波,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彭先华,女,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申请执行人刘金波与被执行人彭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8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彭先华偿还刘金波货款46980元。因被执行人彭先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