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张友雄、何福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张友雄,何福游,李宗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280号原告刘海波,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8111。被告张友雄,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5058(缺席)。被告何福游,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5355(缺席)。被告李宗苗,女,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0227(缺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负责人杨丙江(缺席)。原告刘海波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张友雄、何福游、李宗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四、五、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本院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对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作如下的分析论证与认定:一、事故发生的概况:2015年2月14日12时01分许,刘海波驾驶粤R×××××小汽车沿浈阳路由市区往大站镇方向行驶,途经英德市浈阳大桥时被何福游驾驶的粤R×××××号牌江铃厢式货车追尾碰撞,造成刘海波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何福游驾驶机动车追尾,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海波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三、被害人概述:原告刘海波诉称,何福游碰撞我的粤R×××××小汽车,致我支出维修费4660元,打车上下班的交通费500元,且事故发生在春节期间,我春节探亲租车费用2000元,为了处理事故误工三天的误工费500元,由于本案双方无法调解,导致我支出提起诉讼产生的复印材料费25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25元和鉴定费379元,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刘海波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法院对粤R×××××小汽车的维修损失进行评估。经本院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对粤R×××××小汽车作出穗华价估(清)(2015)0072号评估结论书,评估粤R×××××小汽车受损维修总费用为4575元。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1、粤R×××××号牌江铃厢式货车是在我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原告的维修费用过高,不予认可。我公司定损价格是2903元,应按定损价格赔偿。且原告请求残损折旧费2000元没有依据;3、交通费是间接损失,没有赔偿依据;4、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受伤,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不应支持;5、诉讼费不是保险赔偿项目,我方不承担。被告张友雄、何福游、李宗苗没有答辩。法院认定及理由: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是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其作出的穗华价估(清)(2015)0072号评估结论书,符合粤R×××××小汽车受损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答辩鉴定意见不合理,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鉴定的三性不合法,本院对该评估结论书依法予以采纳。对原告请求交通费,由于原告住址到单位没有直达公交车,且事故发生在春节期间,原告春节探亲租车实际产生了费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予以采纳。由于在本次事故中原告没有受到损伤,其请求误工费依法不予支持。另外,事故发生后,原告就车辆维修积极与被告协商,因无法达成协议,提起诉讼实际产生了复印等材料费250元,依法应予支持。四、车辆维修损失:粤R×××××小汽车受损维修费用为4575元。五、交通费:原告的粤R×××××小汽车是非经营性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共2500元。六、其他损失:事故发生后,原告就车辆维修积极与被告协商,因无法达成协议,提起诉讼实际产生了复印等材料费250元。七、被告已赔偿情况:被告张友雄、何福游、李宗苗没有支付了原告赔偿款项。八、有关保险合同的情况:粤R×××××号牌江铃厢式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九、机动车使用情况及其他赔偿义务主体:粤R×××××号牌江铃厢式货车车辆注册登记人是李宗苗,由被告张友雄办理保险等各项手续,实际支配人可认定为被告张友雄,何福游是其聘用的司机。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何福游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与刘海波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海波的粤R×××××小汽车受损,何福游负主要责任,刘海波不负责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有粤R×××××小汽车维修费4575元、交通费2500元、其他损失250元,合计7325元。肇事车辆粤R×××××号牌江铃厢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规定,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财物损失限额内已支付原告粤R×××××小汽车维修费2000元,超出交强险财物损失赔偿限额内的原告的损失粤R×××××小汽车维修费2575元和交通费2500元,根据被告承担事故全部的责任,此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中赔偿给原告。原告的其他损失250元,由于被告张友雄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已有合同约定,此款不在保险赔付范围,由被告张友雄对原告作出赔偿。被告张友雄、何福游、李宗苗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不影响本案依法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在粤R×××××号牌江铃厢式货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物损失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海波2000元。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在粤R×××××号牌江铃厢式货车投保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海波5075元。三、被告张友雄应赔偿原告刘海波其他损失250元。上述赔偿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25元、粤R×××××小汽车车损鉴定费379元由被告张友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丽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容容附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帐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帐号:71×××45。如当事人要汇款该帐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案号附上,否则无法认定案号,无法入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