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艳与紫荆臻品(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紫荆臻品(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99号申请执行人陈艳。被执行人紫荆臻品(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雅士道西段北侧才子苑7号楼1门。法定代表人李华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勤,天津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艳与被执行人紫荆臻品(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南劳仲案字(2015)第51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艳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艳与被执行人紫荆臻品(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14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迟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