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3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明与被告颜丙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明,颜丙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445号原告王春明被告颜丙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明与被告颜丙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收取220元,由原告王春明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旖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