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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与李江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9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336号。主要负责人宋书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敬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客户部经理。被告李江沙,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诉被告李江沙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人民币,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负担。审判长何金峰代理审判员薛景人民陪审员贾菁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孙振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