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执字第1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宏勇,陈凌云,王玉亮,张学香,张萍,周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1125-4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朱宏勇。被执行人陈凌云。被执行人王玉亮。被执行人张学香。被执行人张萍。被执行人周雪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罗商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学香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利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