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一终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素莲与河南省华洋发展有限公司、杨普通执行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素莲,河南省华洋发展有限公司,杨普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一终字第00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素莲,女,汉族,1967年12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华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城东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灯才,董事长。原审被告杨普通,男,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住武陟县。周素莲与河南省华洋发展有限公司、杨普通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周素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素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素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素莲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周素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玉香审 判 员 田 亮代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文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