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胡遵国、孙雪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胡遵国,孙雪莲,陈鹏,徐晓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16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负责人:刘希卿,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东晖,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遵国,男。被告:孙雪莲,女。被告:陈鹏,男。被告:徐晓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被告胡遵国、孙雪莲、陈鹏、徐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8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520元,合计980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明荣人民陪审员 傅 强人民陪审员 陶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