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邗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谢文安与赵庆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安,赵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扬邗执字第1029号申请执行人谢文安。被执行人赵庆。申请执行人谢文安与被执行人赵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2013)扬邗民初字第3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赵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谢文安借款1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和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赵庆的银行存款、房产等情况调查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扬邗民初字第3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安心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慧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