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中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莱芜市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新矿赵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矿赵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莱芜市莱城区汶阳东大街以北。法定代表人:石伟,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新矿赵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凤祥,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莱芜市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新矿赵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莱芜市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新矿赵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宁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指定案号(2015)德中执指字第214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金明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姜红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