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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左云县云兴镇畜牧兽医中心站与被告李海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云县云兴镇畜牧兽医中心站,李海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左云县云兴镇畜牧兽医中心站,住所地左云县云兴镇云新西大街。负责人刘海斌,该站站长。被告李海龙,男,汉族,左云县人,农民,现住左云县云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云县云兴镇畜牧兽医中心站与被告李海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云县云兴镇畜牧兽医中心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云县云兴镇畜牧兽医中心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云县云兴镇畜牧兽医中心站负担。审 判 长  张 珍审 判 员  陈全红人民陪审员  杜利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