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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玲频、黄彬与广州纬创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艮兵,刘玲频,黄彬,广州纬创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艮兵,住浙江省常山县。委托代理人:刁梓荣,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玲频,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薛涛,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然达,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黄彬,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审被告:广州纬创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郑艮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刁梓荣,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4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的户籍在浙江省常山县,依照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如果真是对本人提出诉讼,应当在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常住地在花都区狮岭镇,即使按照常住地原则,应当在花都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或者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黄彬的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新科工业区自编3号301华某厂,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碧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