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等与蒋春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910号原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037-A-1101。法定代表人:赵飞良,董事长。原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东张士坎村。法定代表人:赵飞良,董事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正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春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与被告蒋春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二原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原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杨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张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