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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09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江红梅与张军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红梅,张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999-2号申请执行人江红梅,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张军良,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8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军良在银行的存款354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