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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执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奈曼旗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王云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奈曼旗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王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343-1号申请执行人奈曼旗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闫春龙,系职务主任。被执行人王云飞,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满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奈曼旗公证处作出的(2015)内奈证字第923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王云飞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云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王云飞在通辽市奈曼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账户上的存款6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宝银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庆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