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山东晨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士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晨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士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132号原告山东晨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泰山路。法定代表人:宋申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文,该公司员工。被告任士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晨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士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晨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晨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晨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