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执字第8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德强与朱现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强,朱现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897-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强,男,汉族。被执行人朱现州,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623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德强诉朱现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3年7月26日保全扣押了被执行人朱现州所有的豫AHD6**号小型汽车一辆,并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朱现州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朱现州所有的豫AHD6**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司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