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朗达纺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317号被执行人绍兴市朗达纺织有限公司。原告绍兴县山海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朗达纺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41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本案案件受理费3490元,依法减半收取1745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065元,由被告绍兴市朗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清。因被告绍兴市朗达纺织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故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市朗达纺织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无经营收入。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无果。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无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信息。在审理阶段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浙D×××××汽车,但该车下落不明。同时,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3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小丽助理审判员 董 巍助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