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彭习国与彭习国、熊泽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6号。负责人:邹卫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詹雪松,该支行职员。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肖何娟,该支行职员。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彭习国。被告:熊泽红。被告: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29号春林庭苑A栋1单元2105室。法定代表人:彭习国。被告:陈一枝。被告:胡常炎。被告:胡晨。被告:陈媛媛。被告:彭习爱。被告:朱利华。身份证号码:429004197403143481+。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与被告彭习国、熊泽红、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一枝、胡常炎、胡晨、陈媛媛、彭习爱、朱利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撤回起诉。审判长郑萍审判员杨珊审判员陈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李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