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14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门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4049号申请人门XI,女,1997年7月25日出生。申请人门X2,男,1968年1月7日出生。申请人门X3,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门XI、门X2、门X3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谢恩琦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门XI、门X2、门X3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8月3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13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一、门X2、门X3自愿放弃对母亲张X银行存款的继承权;二、门X2、门X3同意将张X名下的银行存款变更到门XI名下;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当事人及本调委会各持一份,如申请司法确认,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城北民调字(2015)13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谢恩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