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邓启来贩卖毒品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启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077号罪犯邓启来,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住湖南省道县。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启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4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邓启来于2011年7月入监服刑。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48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邓启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以闽宁监假(2015)61号提请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罪犯邓启来予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启来减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能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缴纳罚金10000元,退出非法所得500元。罪犯邓启来之父邓满昌已与宁德监狱签订《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道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假释案件研究表、审核表;2、劳动改造月考核表、教育情况跟踪卡、罪犯奖惩审批表;3、(2011)丰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2011)泉刑终字第420号刑事裁定书、(2013)宁刑执字第481号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4、《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5、非法所得缴纳凭证。本院认为,罪犯邓启来有吸毒史,因犯贩卖毒品罪入监服刑,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和服刑改造表现,对其假释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启来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杏代理审判员 崔龙生代理审判员 韦晓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成圆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