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台州晨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十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台州晨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275号原告上海十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万聪。委托代理人司宏雨。被告台州晨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陈庆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十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晨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十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台州晨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27,267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十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台州晨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27,267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施俊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