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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希选与临江市殡仪馆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选,临江市殡仪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53号原告:陈希选,男,1957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孙中梁,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江市殡仪馆,地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宋庆瑞,系该殡仪馆馆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希选与被告临江市殡仪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希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希选自愿撤回起诉,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希选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希选负担。审判员  刘学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盛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