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1192号原告任某某,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贺某某,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任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贺某某的本次起诉。本院认为,任某某的撤诉申请,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本次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任某某。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