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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妙朗、张兰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妙朗,张兰妹,陈祥,陈妙朗,张兰妹,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963号申请执行人陈妙朗,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张兰妹,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陈祥,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陈妙朗与被执行人张兰妹、陈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妙朗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兰妹、陈祥应支付货款149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兰妹、陈祥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7日通知申请执行人陈妙朗在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兰妹、陈祥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陈妙朗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兰妹、陈祥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196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张佳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