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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申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汪涛与刘顺、刘开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涛,刘顺,刘开全,何盼,何世友,范素碧,黄小铅,黄兴万,谢忠梅,李仁杰,王孝敏,伍培,伍发权,刘昌宇,赵琼,刘克泽,赵正林,赵华沛,刘唐辉,刘陶祥,谭雪冬,杨合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申字第000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涛。委托代理人吴胜男,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思,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开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盼。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世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素碧。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小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兴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忠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仁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孝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伍培。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伍发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昌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琼。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克泽。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正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华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唐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陶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雪冬。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合芬。再审申请人汪涛与被申请人刘顺、刘开全、何盼、何世友、范素碧、黄小铅、黄兴万、谢忠梅、李仁杰、王孝敏、伍培、伍发权、刘昌宇、赵琼、刘克泽、赵正林、赵华沛、刘唐辉、刘陶祥、谭雪冬、杨合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汪涛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各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未举证证明汪涛参与了打架斗殴。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其认定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划分错误:1.原判决混淆了赔偿与补偿关系,错误地把补偿主体认定为赔偿义务责任主体。原审客观上认为责任主体应当系各被申请人而非学校,但在具体处理时,又将学校认定为责任主体,并且还将学校已经支付的补偿款全部认定为赔偿款,最终学校承担了本案的主要赔偿责任;2.生效判决划分的责任比例错误。若学校应承担责任,则应在20%以内为宜,且不应与其他被申请人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审及二审判决程序违法,既超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又未依法追加学校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四、生效判决可能会助长不良社会风气,产生消极社会效果。综上,再审申请人认为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程序违法,请求撤销(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188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由各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连带赔偿各项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272684元;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汪涛是否参与打架;2.原审程序是否违法;3.原判决是否适用法律错误。关于汪涛是否参与打架的问题。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陈述其当时是在寝室休息,听到打架的声音才过去观看的。但部分被申请人在原审庭审中陈述,汪涛是参与了打架的,并且汪涛的寝室距打架的教室很远,不可能听到打架的声音;另外,在2012年12月27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回兴派出所的赔偿意见书中记载:因黄小铅与刘顺在QQ群中言语不和,黄小铅邀约何盼,何盼与汪涛等人先后于2010年9月26日与刘顺、9月27日与刘顺等打架斗殴。该意见书上亦有汪涛母亲李跃平的签字确认。上述被申请人的当庭陈述与赔偿意见书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汪涛参与了2010年9月27日的打架事件。关于原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再审申请人提出在其未起诉学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依法追加学校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包括挂靠、劳务派遣、企业法人分立等情形,本案并不属于法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类型,学校也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故在当事人未起诉学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依法追加学校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原判决是否适用法律错误问题。根据一审判决确定汪涛应当获得的赔偿款为210076.70元,而截止一审判决前汪涛已从重庆市渝北区职业教育中心和部分侵权人的监护人以及赵正林处获得了278000元的款项,其损失已足额获得赔偿,其再请求赔偿缺乏事实依据,亦不符公平原则,故一审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妥,二审予以维持亦无不当。并且截止目前,再审申请人共收到300500元款项,已远超一审判决确定的汪涛应当获得的赔偿款210076.70元。因此,对于再审申请人汪涛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汪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八)、(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汪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长春审 判 员  覃书云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俊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