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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黄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刑初字第00396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江苏扬子水泥有限公司溧阳市上黄獐山矿水泥用灰岩矿2号宕宕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6日被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5)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系扬子水泥有限公司溧阳市上黄獐山矿水泥用灰岩矿2号宕宕长。2014年5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违反《金属废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安排工人上下同时作业,上层石块因震动局部坍塌,造成事故,致使下面平台施工的被害人潘某戊、潘某己死亡,被害人潘某庚受伤,经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潘某庚所受之伤属轻伤二级。2014年5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至溧阳市公安局上黄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为指证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书面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某甲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甲系扬子水泥有限公司溧阳市上黄獐山矿水泥用灰岩矿2号宕宕长。2014年5月9日,在扬子水泥有限公司溧阳市上黄獐山矿水泥用灰岩矿2号宕口,被告人黄某甲违反《金属废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明知工人上下同时作业而不予制止,后因上层石块震动而导致局部坍塌,致使在下面平台施工的被害人潘某戊、潘某己死亡,被害人潘某庚受伤,经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潘某庚所受之伤属轻伤一级。2014年5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溧阳市公安局上黄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所在单位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后予以确认的被害人潘某庚、黄某丁的陈述,证人管某、施某、秦某、黄某乙、潘某甲、潘某乙、黄某丙、庄某、戴某、赵某、潘某丙、潘某丁的证言,溧阳市公安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摄影件、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上黄镇獐山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溧阳市安监局关于江苏扬子水泥有限公司5月9号一般坍塌事故予以结案的请示和溧阳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江苏扬子水泥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管理网络图、安全检查活动记录,赔偿协议书以及谅解书等证据所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废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明知工人上下同时作业而不予制止,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汤建国人民陪审员  周建敏人民陪审员  蒋荫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作飞本案援引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