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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执民字第3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渭法与吴建忠、鲁晓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渭法,吴建忠,鲁晓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江执民字第3402号申请执行人李渭法。被执行人吴建忠。被执行人鲁晓珍。朱文水申请执行吴建忠、鲁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03970元,执行费人民币1460元。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文水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扣划被执行人鲁晓珍银行存款执行到位人民币15835.84元,另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建忠名下位于杭州市机场路42号省机施宿2幢3单元303室房产一处,因该房产已存在抵押权,暂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40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杜学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