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陈民伟与崔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民伟,崔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964号原告陈民伟。委托代理人宋延信,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民伟诉被告崔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陈民伟负担。审判员 宋福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