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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陈民伟与崔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民伟,崔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964号原告陈民伟。委托代理人宋延信,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民伟诉被告崔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陈民伟负担。审判员  宋福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