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焦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焦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郭某某,女,1980年3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贺华飞,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1977年7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成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