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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焦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焦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郭某某,女,1980年3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贺华飞,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1977年7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成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