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州民二终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与巴合提江·哈亚斯、胡拉古丽·阿布德尔、秦付生、马忠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伊州民二终字第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尔兰·巴合提江。上诉人(原审原告):塔勒哈尔·巴合提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合提江·哈亚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拉古丽·阿布德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付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忠义。上诉人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因与被上诉人巴合提江·哈亚斯、胡拉古丽·阿布德尔、秦付生、马忠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原审诉称:巴合提江·合亚斯、胡拉古丽·阿布德尔系其父母。四人共同享有位于本村182亩草场。2004年8月10日,巴合提江·合亚斯、胡拉古丽·阿布德尔两人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四人上述草场中的50亩草场承包给秦付生,承包期自2006年至2025年,并由马忠义提供担保。该草场承包行为也没有经过当地村委会同意。秦付生在承包草场期间,未按草场用途使用擅自开垦草场种植农作物。为此其起诉请求判令:1、巴合提江·合亚斯、胡拉古丽·阿布德尔与秦付生签订的草场承包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秦付生承担。巴合提江·合亚斯、胡拉古丽·阿布德尔原审辩称:自己当时以每亩50元价格将草场承包给秦付生,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现在觉得承包费过低;当地政府也要求其草场要按土地性质种植牧草,否则要将草场收回,因此同意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的主张。秦付生原审辩称: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并非争议草场的草场使用证登记人,没有权利主张合同无效,因此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自己与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的父母签订承包合同时,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并没有成年,因此当时签订承包合同不需要经过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二人同意,草场使用权流转合同也并不需要经过村委会同意;之前政府没有禁止在草场上种植农作物,如果政府现在不让在草场上种植农作物,自己可以按该草场性质种植牧草。因此,自己与巴合提江·合亚斯、胡拉古丽·阿布德尔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不同意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的诉讼请求。马忠义原审辩称:自己当时只是为巴合提江·合亚斯、胡拉古丽·阿布德尔和秦付生签订合同作翻译并作证人,自己不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原审法院查明:巴合提江·合亚斯、胡拉古丽·阿布德尔二人系夫妻关系,两人有三个子女,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系巴合提江·合亚斯、胡拉古丽·阿布德尔二人的儿子(还有一妹妹,现尚未成年)。2004年8月10日,巴合提江·合亚斯、胡拉古丽·阿布德尔与秦付生签订一份《草场承包合同》(汉文、哈文两种文字书写),合同主要约定:秦付生承包巴合提江·合亚斯、胡拉古丽·阿布德尔两人的50亩草场,承包费单价每亩50元,承包期自2006年至2025年,承包费一次性付清。巴合提江·合亚斯、胡拉古丽·阿布德尔与秦付生均在该承包合同上签字,马忠义在该承包合同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秦付生自2006年开始在上述承包草场上种植油葵、小麦、甜菜、油菜等农作物。另查明:巴合提江·合亚斯、胡拉古丽·阿布德尔一家于1989年11月21日取得新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草场使用证(登记使用权人为巴合提江·合亚斯的父亲),该草场使用权期限为50年。本案争议的草场包含在该草场使用权证内,位于新源县塔勒德镇加尔吾提克勒村。庭审中,巴合提江·合亚斯、胡拉古丽·阿布德尔承认签订承包合同后已收到秦付生所交的全部承包费;秦付生表示愿意按照政府要求在草场上恢复种植牧草。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人是农户家庭,不是农户中的某个成员。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作为巴合提江·合亚斯一家的家庭成员,因其家庭成员对共有草场对外承包发生的事宜,与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本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两人有权利以原告身份对该合同效力主张相应权利,故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诉讼主体适格,秦付生的相关辩称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秦付生与巴合提江·合亚斯、胡拉古丽·阿布德尔两人签订草场承包合同时,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均未年满18岁,系未成年人,巴合提江·合亚斯、胡拉古丽·阿布德尔两人当时作为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的监护人和争议草场的农户代表,有权代表其家庭与秦付生签订承包合同。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相关规定,承包草场使用权除转让之外的转包、出租等其他使用权流转行为,并不需要以草场发包方同意为流转合同生效要件。秦付生未按照草场登记使用用途使用草场,属于草原管理部门依法可对其实施相关行政管理的行政行为,与本案双方争议的民事承包合同效力不具有相关性。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及巴合提江·合亚斯、胡拉古丽·阿布德尔主张的约定承包费过低,并非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就该理由主张对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可另行依法解决。综上,本案双方争议的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的诉求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负担。上诉人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巴合提江·合亚斯是父子关系,经新源县塔勒德镇加尔吾会承提克勒村委会承包了182亩草场土地,承包期限为50年,该草原土地的使用权归全家享用。而巴合提江·合亚斯、胡拉古丽·阿布德尔未经全家人同意将该50亩草场长期承包给了泰付生,他们签订的合同严重侵犯其承包草场土地权。同时该《草场承包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现新源县人民政府下发了(2015)2号文件,要求将违法开发的草场土地恢复原貌,虽是行政措施,原审判决没有理会该文件就作出了判决。秦付生未经审批擅自开发草场,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在草场地上种植了经济作物。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秦付生负担。被上诉人巴合提江·合亚斯、胡拉古丽·阿布德尔答辩意见与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上诉意见相同。被上诉人秦付生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该维持原判。2004年8月10日秦付生与巴合提江·合亚斯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该继续履行。182亩草场地实际是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的爷爷1989年承包的,那时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还没有出生,秦付生与巴合提江·合亚斯、胡拉古丽·阿布德尔签订合同的时候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还没有成年,而且二人成年以后合同也一直在履行,不存在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不知情的事实。新源县人民政府的(2015)2号文件,是要求草场地慢慢恢复,这个并不影响双方的合同,秦付生也会按照政府要求恢复草场,而且秦付生的开垦的草场政府认可,并不导致合同无效。被上诉人马忠义为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理本案期间,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提交新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新县政办(2015)2号文件,巴合提江·哈亚斯、胡拉古丽·阿布德尔、秦付生对该文件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15年1月15日,新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给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下发新县政办(2015)2号《关于印发(新源县恢复非法开垦草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历年来非法开垦、转租、违规种植的草原(坡度大于25度的坡地草原、饲草饲料地外非法开垦、开垦面积超过50亩饲草饲料地部分),利用退耕种料等方式逐步恢复。严禁新开垦草原。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要求确认巴合提江·合亚斯、胡拉古丽·阿布德尔与秦付生签订的《草场承包合同》无效的理由能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农村家庭承包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户主即为家庭成员的代表,户主代表家庭成员就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对外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巴合提江·合亚斯、胡拉古丽·阿布德尔与秦付生签订《草场承包合同》时,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属于未成年人,巴合提江·合亚斯、胡拉古丽·阿布德尔作为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的监护人和争议草场的农户代表,代表其家庭与秦付生签订《草场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以其父母转包草场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没有依据,不予支持。至于新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新县政办(2015)2号《关于印发(新源县恢复非法开垦草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是对历年来非法开垦、转租、违规种植的草原的行为,要求利用退耕种料等方式逐步恢复。严禁新开垦草原的规定。如果秦付生未按照草场登记使用用途使用草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由草原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与本案确认民事承包合同效力不具有关联性,故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以此为由要求确认巴合提江·合亚斯、胡拉古丽·阿布德尔与秦付生签订的《草场承包合同》无效的理由也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应予维持。上诉人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西尔兰·巴合提江、塔勒哈尔·巴合提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彭红梅审判员 马晓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杰 来源: